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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0806 证券简称:亚锦科技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宁波亚锦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发行方案 (宁波市北仑区新碶新建路2号1幢1号139室) 主办券商 (济南市经七路86号) 二零一六年二月 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股票发行方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目 录 一、公司基本信息......4 二、发行计划......4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对公司影响的讨论与分析......6 四、其他需要披露的重大事项......7 五、中介机构信息......8 六、有关声明......8 一、公司基本信息 (一) 公司名称:宁波亚锦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 证券简称: 亚锦科技 (三) 证券代码:830806 (四) 注册地址:宁波市北仑区新碶新建路2号1幢1号139室 (五) 办公地址:宁波市北仑区新碶新建路2号1幢1号139室 (六) 联系电话:010-85076861 (七) 法定代表人:屈福昌 (八) 董事会秘书:屈福昌 二、发行计划 (一)发行目的 1、主要为满足公司未来筹划电池行业并购事宜的资金需求; 2、为做市商提供做市库存股票; 3、适当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二)发行对象 1、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股票发行前在册股东对股票发行无优先认购权,该议案尚需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股东大会未能审议通过该议案,在册股东可按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的 持股比例确定相应的可优先认购上限(持股比例与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上限的乘积),并于认购公告规定的时间将参与本次股票发行的认购意向函和认购款交至公司,逾期视为放弃行使优先认购权。 2、发行对象不确定的股票发行: 本次股票发行对象为有认购意向的在册股东和不超过35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的新增投资者,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形式认购。 (三) 发行价格 本次股票发行价格为每股2.5元。 本次股票发行价格综合参考了公司复合增长率、所处行业、成长性、每股净资产、每股收益及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处置方案等多种因素后确定。 (四)发行股份数量 本次股票发行数量不超过18亿股(含18亿股)。 预计募集资金总额 本次股票发行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5亿元(含人民币45亿元)。 (五)董事会决议日至股份认购股权登记日期间预计不会发生除权、除息事项,不会导致发行数量和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 公司自挂牌以来未发生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情况,没有发生除权、除息事项,不会对发行价格造成影响。 (六)本次发行股票限售安排 除发行对象自愿限售和法定限售外,本次发行股票无限售安排。 (七)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公司未来筹划电池行业并购事宜并适当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账面流动资金不足)。 (八)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处置方案 本次股票发行完成日(在中登完成股份登记日)前的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日以前的发行方股东享有;公司将聘请会计师进行专项审计。 (九)本次发行拟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和授权的相关事项 1、审议《关于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 2、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3、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股票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 (十)本次发行涉及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事项情况 本次股票发行完成后预计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需要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履行备案程序。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对公司影响的讨论与分析 (一)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等发生变化情况 本次发行完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等未发生变化。 (二) 本次发行对其他股东权益或其他类别股东权益造成影响 本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公司未来筹划电池行业并购事宜并适当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以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实力,为公司后续发展带来积极影响。 本次发行后公司的总资产及净资产规模均有提升,对其他股东权益或其他类别股东权益有积极影响。 (三) 与本次发行相关特有风险的说明 不存在其他特有风险。 四、其他需要披露的重大事项 (一) 本次股票发行不存在公司的权益被股东及其关联方严重 损害且尚未消除的情形。 (二) 本次股票发行不存在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 保且尚未解除的情形。 (三) 不存在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二十四个月内 受到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公开谴责的情形。 (四) 不存在其他严重损害股东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情形。 五、中介机构信息 (一)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项目负责人:王亚宁 项目组成员(经办人):胡鹏飞 联系电话:010-50868853 传真:010-59013777 (二) 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住所:上海市漕溪北路333号中金国际广场B座20层 单位负责人:杨坤 经办律师:叶锦、任立民 联系电话:021-60857666 传真:021-60857655 (三)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层单位负责人:毛鞍宁 经办注册会计师:毛鞍宁、赵国豪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六、有关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股票发行方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签名: 彭利安 郭云亚 文刚 刘昆 李华 李卫华 张洋 王宁 夏忠 李晓 韦祥 全体监事签名: 刘国兴 万千 黄开亮 全体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任晓亮 屈福昌 宁波亚锦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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